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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本哈根大會以無約束力協議收場 / 財金日報

財金日報 2009/12/22

歷時兩年的聯合國應對氣候變化談判,在爭吵激烈的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上通過了一項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這項軟弱的協議令國際社會感到失望,參加大會的194個國家沒有就2012年後的全球減排行動、資金技術支持等方面達成共識。

哥本哈根氣候大會延期一天結束,在當地時間19日下午,疲憊不堪的各國領導人、談判團代表通過了「哥本哈根協議」(Copenhagen Accord),UNFCCC(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官方表示,這是「獲得大多數國家支持的協議」。

協議作出保持全球平均溫度較前工業化時代的升幅不超過2攝氏度的政治承諾,並考慮將長期目標設立為1.5攝氏度以內。同時,協議規定發達國家在2010年和2012年間共提供300億美元用於支持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並為此計劃建立「哥本哈根綠色氣候基金」;在長期資金方面則規定發達國家在2020年之前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

在記者看到的來自談判現場的協議文本上,一個表格列明了2010年~2012年主要發達國家的出資金額:歐盟出資106億美元,日本出資110億美元,美國僅36億美元。

不過協議仍未明確這些資金的來源,此前發展中國家和 NGO 擔心這些資金主要來源於私人領域,尤其是碳交易市場,而非發展中國家要求的發達國家政府財政。

另外,對於何時達到全球排放的峰值,協議也未寫明,只提到「越快越好」。而 2007 年 IPCC(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則呼籲全球需要在 2017 年排放達到峰值。

最為關鍵的是,哥本哈根協議沒有確定各國的減排目標。在協議文本的最後,僅列出了部分發達國家此前已作出的減排承諾,和11個發展中國家的自主減排承諾。而哥本哈根會議最主要任務之一,便是確定發達國家在《京都議定書》的第二承諾期,即2012年~2020年的減排目標,並且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減排目標。

  各國領導人、政府首腦、官員以及其他出席本次在哥本哈根舉行的聯合國2009年氣候變化會議的代表:

  為最終達成本協議第二款所述的會議目標,在會議原則和願景的指引下,考慮到兩個特別工作組的工作成果,我們同意特別工作組關于長期合作行動的x/CP.15號決議,以及繼續按照特別工作組x/CMP.5號決議要求,履行附錄I根據京都議定書列出的各方義務。

  我們同意此哥本哈根協議,並立即開始執行。

  1. 我們強調,氣候變化是我們當今面臨的最重大挑戰之一。我們強調對抗氣候變化的強烈政治意願,以及“共同但區別的責任”原則。為最終達成最終的會議目標,穩定溫室氣體在大氣中的濃度以及防止全球氣候繼續惡化,我們必須在認識到全球氣候升幅不應超過2攝氏度的科學觀點後,在公正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加強長期合作以對抗氣候變化。我們認識到氣候變化的重大影響,以及對一些受害尤其嚴重的國家的應對措施的潛在影響,並強調建立一個全面的應對計劃並爭取國際支持的重要性。

  2. 我們同意,從科學角度出發,必須大幅度減少全球碳排放,並應當依照IPCC第四次評估報告所述願景,將全球氣溫升幅控制在2攝氏度以下,並在公平的基礎上行動起來以達成上述基于科學研究的目標。我們應該合作起來以盡快實現全球和各國碳排放峰值,我們認識到發展中國家碳排放達到峰值的時間框架可能較長,並且認為社會和經濟發展以及消除貧困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仍然是首要的以及更為重要的目標,不過低碳排放的發展戰略對可持續發展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3. 所有國家均面臨氣候變化的負面影響,為此應當支持並實行旨在降低發展中國家受害程度並加強其應對能力的行動,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和位于小島嶼的發展中國家以及非洲國家,我們認為發達國家應當提供充足的、可預測的和持續的資金資源、技術以及經驗,以支持發展中國家實行對抗氣候變化舉措。

  4. 附錄I各締約方將在2010年1月31日之前向秘書處提交經濟層面量化的2020年排放目標,並承諾單獨或者聯合執行這些目標。這些目標的格式如附錄I所示。附錄I國家中,屬于《京都議定書》締約方的都將進一步加強該議定書提出的碳減排。碳減排和發達國家的資金援助的衡量、報告和核實工作,都將根據現存的或者締約方大會所採納的任何進一步的方針進行,並將確保這些目標和融資的計算是嚴格、健全、透明的。

  5. 附錄I非締約方將根據第四條第一款和第四條第七款、在可持續發展的情況下實行延緩氣候變化舉措,包括在2010年1月31日之前按照附錄II所列格式向秘書處遞交的舉措。最不發達國家及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可以在得到扶持的情況下,自願採取行動。

  附錄I非締約方採取的和計劃採取的減排措施應根據第十二條第一款(b),以締約方大會採納的方針為前提,每兩年通過國家間溝通來交流。這些通過國家間溝通或者向秘書處報告的減排措施將被添加進附錄II的列表中。

  附錄I非締約方採取的減排措施將需要對每兩年通過國家間溝通進行報告結果在國內進行衡量、報告和審核。附錄I非締約方將根據那些將確保國家主權得到的尊重的、明確界定的方針,通過國家間溝通,交流各國減排措施實施的相關信息,為國際會議和分析做好准備。尋求國際支持的合適的國家減排措施將與相關的技術和能力扶持一起登記在案。那些獲得扶持的措施將被添加進附錄II的列表中。

  這些得到扶持的合適的國家減排措施將有待根據締約方大會採納的方針進行國際衡量、報告和審核。

  6. 我們認識到,減少濫伐森林和森林退化引起的碳排放是至關重要的,我們需要提高森林對溫室氣體的清除量,我們認為有必要通過立即建立包括REDD+在內的機制,為這類舉措提供正面激勵,促進發達國家提供的援助資金的流動。

  7. 我們決定採取各種方法,包括使用碳交易市場的機會,來提高減排措施的成本效益,促進減排措施的實行;應該給發展中國家提供激勵,以促使發展中國家實行低排放發展戰略。

  8. 在符合大會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應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更多的、新的、額外的以及可預測的和充足的資金,並且令發展中國家更容易獲取資金,以支持發展中國家採取延緩氣候變化的舉措,包括提供大量資金以減少濫砍濫伐和森林退化產生的碳排放(REDD+)、支持技術開發和轉讓、提高減排能力等,從而提高該協定的執行力。

  發達國家所作出的廣泛承諾將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新的額外資金,包括通過國際機構進行的林業保護和投資、在2010年至2012年期間提供300億美元。對于那些最容易受到衝擊的發展中國家如最不發達國家、小島嶼發展中國家以及非洲國家而言,為該協定的採用提供融資支持將是最優先的任務。

  在實際延緩氣候變化舉措和實行減排措施透明的背景下,發達國家承諾在2020年以前每年籌集1000億美元資金用于解決發展中國家的減排需求。這些資金將有多種來源,包括政府資金和私人資金、雙邊和多邊籌資,以及另類資金來源。多邊資金的發放將通過實際和高效的資金安排,以及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提供平等代表權的治理架構來實現。此類資金中的很大一部分將通過哥本哈根綠色氣候基金(Copenhagen Green Climate Fund)來發放。

  9. 最後,為達成這一目標,一個高水准的工作小組將在締約方會議的指導下建立並對會議負責,以研究潛在資金資源的貢獻度,包括另類資金來源。

  10. 我們決定,應該建立哥本哈根氣候基金,並將該基金作為締約方協議的金融機制的運作實體,以支持發展中國家包括REDD+、適應性行動、產能建設以及技術研發和轉讓等用于延緩氣候變化的方案、項目、政策及其他活動。

  11. 為了促進技術開發與轉讓,我們決定建立技術機制(Technology Mechanism),以加快技術研發和轉讓,支持適應和延緩氣候變化的行動。這些行動將由各國主動實行,並基于各國國情確定優先順序。

  12. 我們呼籲,在2015年結束以前完成對該協議及其執行情況的評估,包括該協議的最終目標。這一評估還應包括加強長期目標,比如將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1.5攝氏度以內等。

附表1 與會方承諾減排資訊(下方有約二頁空白):


        
        
        
        
        
        
        
        

        
        
        
        
        
        
        

        
        
        
        
        
        
        
        
        
        
        
        

        
        
        
        
        
        
        

        
        
        
        
        
        
        

        
        
        
        
        
        
        

        
        
        
        
        
        
        

        
        
        
        
        
與會方 承諾細節承諾狀態

是否包括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和林业(LULUCF)

機制引入


2020年減排範圍

参照年


澳大利亞

5%-15%或25%

2000

官方宣布


白俄罗斯

5%-10%

1990

考虑中

量化限制和减排目标(QELROs)依据具体条件而定




加拿大

20%

2006

官方宣布

初步定为2006年总排放量的2%到-2%

無重要使用


        

克罗地亚ª




5%




1990




考虑在

待定


        

歐盟 b

20%-30%

1990

立法通過

若減排為 20%則不包括;若減排為 30%則在 -3%到 3%之間

初步估計:若減排 20%則為 4%,若減排 30%則為 9%


        


冰島




15%




1990




官方宣布




可观贡献




限制机制使用




日本




25%




1990




官方宣布




初步定为1990年排放量的1.5%至-2.9%




待定




哈萨克斯坦




15%




1992




官方宣布




待定

待定


        

列支敦士登

20%-30%

1990

官方宣布

        

10%-40%


        


摩纳哥




20%




1990




官方宣布










新西兰




10%-20%




1990




官方宣布










挪威




30%-40%




1990




官方宣布




约6%







俄罗斯




15%-25%




1990




官方宣布




待定




待定




瑞士




20%-30%




1990




官方宣布




是(根据现有计算规则)




初步估计,若减排20%则为36%,若减排30%则为42%




乌克兰




20%




1990




考虑中

待定


        

美國

14%-17%

2005

考虑中


   a根據決議7/CP.12的計算,相對基准減排5%等同于2020年相對1990年減排6%。

    b歐共體總排放量包括:受京都議定書第四條款約束的15個成員國,以及其余協定附件一包括的成員國。

  發展中國家自願減排承諾

  國家 目標

  1巴西 到2020年按BAU消減排放36.1-38.9%

  2中國 到2020年在2005年水平上消減碳密度40-45%

  3哥斯達黎加 到2021年實現碳中立

  4印度 到2020年在2005年水平上消減碳密度20-25%

  5印度尼西亞 到2020年單方按BAU消減排放26%,在國際支援下消減41%

  6馬爾代夫 到2019年實現炭中立

  7墨西哥 到2050年在2000水平上消減排放50%

  8菲律賓 在1990年水平上消減排放50%(未透露實現該目標的具體時間)

  9朝鮮 至2020年消減排放低于2005年水平4%或按BAU水平消減30%(單方)

  10新加坡 到2020年按BAU水平消減排放16%

  到2020年按BAU水平消減排放34%

  11南非 到2025年消減42%(都將在得到支援的情況下實現)

    注:

    1除了印度尼西亞、朝鮮和南非以外,尚未知其他國家是在國際支援的情況下還是利用國內資源兌現承諾。

    2該信息來自媒體渠道,尚未得到上述國家政府的確認。

資料來源:
新浪網 http://finance.sina.com.cn/j/20091220/08217128048.shtml



Edited 2 time(s). Last edit at 02/07/2010 03:51AM by 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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